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安工程大学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的宗旨为:恪守国家法律法规,统筹行使人才培养和本科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和咨询等职权,为全面提高西安工程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履行教学事务调研、咨询、指导和审议等职责的学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由热爱并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创新精神的教授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若干名,并设秘书一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0人,一般从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教师名师、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校内人员中产生。由各学院(部)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教务处广泛征求意见和协商后,确定初步名单,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通过。
第七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工作调整引起的人事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增补人选,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增补。
第八条 各学院(部)应设院(部)教学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各学院(部)教学委员会成员由院(部)领导提名,经党政联席办公会议通过,报校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院(部)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以5-7人为宜),并设秘书一名。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分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发挥分类指导和专业决策咨询功能,在本科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督促落实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及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 开展研究调研,对教学机制体制改革和学校重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3. 制定全校教学工作发展规划,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审议专业设置、调整、改造及建设方案。
4. 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指导并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5. 审议、推荐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课程、专业、教材、团队等各级各类教学项目。
6. 审议、推荐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奖、教学名师等各级各类教学奖项。
7. 审议教学奖励方案与绩效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参照校教学委员会职责本院(部)教学委员会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和临时动议职务,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须以2/3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
第十七条 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的决议经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后,由主任委员审核签发,重大事项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涉及委员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时,相关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本科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即可通过执行。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科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程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工程大教字〔2006〕1号)、《西安工程大学教材委员会工作条例》(工程大教字〔2006〕31号)同时废止,原教材建设委员会职能划归教学委员会。
西安工程大学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