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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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30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定,为保证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规范教学工作,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各项教学工作纪律,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因主观或过失等原因对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以实际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作为认定依据,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流程,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教学运行类事故,(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事故,(C)教学管理类事故,(D)教学保障类事故。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分为四个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Ⅳ级—教学差错,详见《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附件1)。对于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中未涉及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教学事故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出现教学事故后,教务处对教学事故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并在教学事故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反馈事故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教务处事故反馈三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情况进行审查,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附件2),并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定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处理结果由教务处通报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并报人事处备案。学院(部)负责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处理结果。

(四)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在接到事故责任人书面申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复查期后,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Ⅰ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扣发事故责任人三个月绩效工资。

(二)Ⅱ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绩效工资。

(三)Ⅲ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事故当年考核评优资格,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

(四)Ⅳ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本单位内进行批评教育,取消事故责任人事故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五)对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提高一个等级进行处理。对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I级教学事故者,调离教师岗位。

(六)发生教学事故者,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或相关荣誉申请等方面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西工程大教字〔2017〕16号)同时废止。



                                      西安工程大学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