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学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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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1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5月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 违反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理的;

   2. 结业学生返校补考科目三门(含)以上的;

   3.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的;

   4. 在校期间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 在校期间因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6. 在校期间因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外的其他原因,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的。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但获得下列成绩1至5中至少一条的,或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但获得下列成绩2至5中至少一条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三、四年级无补考课程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设计达到优秀、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参加学校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被合作院校录取并达到对方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2. 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

   3. 参加国家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的(获奖级别与等级参照我校学科竞赛活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 根据我校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校期间累计获得的创新学分排名在同专业当年毕业生前10%的;

   5. 其他认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1. 学院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逐个审核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统一格式拟定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需逐个注明原因),及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需附相关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校核各类名单及相关信息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审查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3. 教务处根据陕西省学位办公室要求,上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计表及电子文档。

    第六条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