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工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继续教育学生和留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在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病假须由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请假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对于以下情况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参军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身心患有疾病、入学前创业或其他原因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疾病未愈或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一起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参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完成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填写纸质版学生学籍登记卡,教务处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生必须在入学三个月内完成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www.chsi.com.cn)”之“普通高校新生学籍查询”进行学籍查询与核对,信息有误的须前往教务处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一)课程包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环节和第二课堂。
(二)本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
(三)所有课程(含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都有相应学分,各课程的具体学分数参见专业培养方案。
(四)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是学籍管理的依据。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各学院应出具两份真实、完整的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由教务员签字并盖学院公章,经教务处复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分别归入档案馆及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不再出具学业成绩登记表,以档案馆存档材料为准。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的划分以培养方案为准。考核成绩的评定依课程性质的不同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五级制使用优秀(90≤优秀<100分)、良好(80≤良好<90分)、中等(70≤中等<80分)、及格(60≤及格<70分)、不及格(<60分)计分;两级制使用合格(≥60分)、不合格(<60)计分。考核合格可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未经允许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
(一)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由考试卷面成绩结合过程性评价等成绩评定。
(二)考试课程以外的课程为考查课程。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评价成绩结合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评定。考核成绩可以通过试卷、论文、大作业、作品设计、调研报告或其他方式获得。
(三)平时成绩所占比重参照课程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平时成绩可通过作业、章节测验、实验、课堂参与度等方式获得。
(四)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须达到50分及以上。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体育部需在每年春季学期提供体测不合格的毕业生名单正式文件。
身体有残疾或患有慢性疾病、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由体育部审核批准,并安排适宜的体育锻炼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因病或残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证明,体育部核准,可暂缓或免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六)通识任选课、第二课堂成绩以两级制计分。第二课堂的考核及学分认定参照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分绩点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是对学生进行智育测评、学位授予、推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选修课、第二课堂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辅修课不纳入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1.百分制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百分制 |
60-100分 |
60分以下 |
学分绩点 |
0.1X-5(X为分数) |
0 |
2.五级制对应分数段及学分绩点: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分数段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学分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3.两级制对应分数段及学分绩点:
两级制 |
合格 |
不合格 |
对应分数段 |
≥60分 |
<60分 |
学分绩点 |
- |
- |
(二)学分绩点总数、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三)总评成绩不合格的,经补考、重修达到合格的,也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原始成绩保留,但学分绩点记为1.0。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任课教师提供名单,注明原因,经教务处批准,成绩以“零分”计。
(一)未经允许,单门课程的累积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迟到、早退累计两次为旷课一学时)及以上的;
(二)平时成绩不合格的;
(三)作业、实验报告抄袭的;
(四)在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中缺做或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五)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缓考。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某课程结课考核的,须由本人考前在教务系统提交缓考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因事一般不得缓考。缓考手续应在该课程考核之前办理完毕。缓考学生根据实际情况,须参加该课程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或下一年级的结课考核,缓考的考核成绩计入平时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不予缓考。
课程考核前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缺考课程成绩以“缺考”计。缺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十二条 免修。
学生经过自修,要求免听某门课程时,须由本人考前在教务系统提交免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不上该门课程,但必须跟班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不计入平时成绩。
学生因留(降)级、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原因,对原已学习过且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或已做过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课程,可在教务系统提交免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原成绩记载,不再重新记载。免修课程的审批,须在当学期开学前两周办理。
第十三条 国内校际联合培养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在外修读课程成绩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认定其学分,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出国(境)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以学生档案记载成绩为准,按照西安工程大学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认定。
第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一)结课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三天内在教务系统线上确认补考课程,如对需要补考的课程有异议也须在开学后三天内联系学院审核修正。逾期未确认课程或因留(降)级、复学等其他原因导致课程有问题未主动联系学院修正会导致无法参加相关课程补考,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考核机会。
(二)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重修考核。学生须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在教务系统确认重修课程信息。对需要重修的课程有异议也须在此期间联系学生所在学院修正。逾期未确认课程或因留(降)级、复学等其他原因导致课程有问题未主动联系学院修正会导致无法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考核,视为自动放弃此次重修考核机会。重修人数较多的公共基础课,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班授课与考核;其他课程由开课单位安排重修辅导与考核。具体以当学期的重修通知为准。
(三)重修考核仍不合格的,学生在校期间有且仅有一次该课程的二次重修考核机会,学生须在开设相同重修课程的学期按规定时间在教务系统提交二次重修考核申请,并在审核通过后按时参加考核。二次重修考核不统一安排授课和辅导。
(四)学生参加补考与重修考核均需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无准考证自行参加考核或参加和当学期实际应考课程无关的其他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不予记录。
(五)补考与重修考核原则上不予缓考,缺席考核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考核机会。
(六)所有课程不能进行课程刷分,结课成绩合格的,不得再参加相同课程的结课考核、补考及重修考核。
(七)体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结课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通过重修考核取得学分。
(八)通识任选课、第二课堂不予免修、缓考、补考及重修考核。没有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可重新选课修读。
(九)结课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作弊或缺考的,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可参加该课程的重修考核。
(十)补考与重修考核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不计入平时成绩,并在成绩登记表上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查分及作弊。
(一)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交《学生查分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师和学院相关工作人员三方共同查分。查分结果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作为成绩记载依据,并告知学生查分结果。查分申请提交时间为成绩公布七日内。如遇寒暑假,可推迟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
(二)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按照学校诚信档案的相关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十六条 保留学籍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可在恢复学籍后计入个人学业成绩,成绩最长保留五年。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成绩及学分有效期为两年(自退学日算起)。
第四章 升级、跳级、学业警告、跟班试读、留(降)级、
退学试读、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学生成绩优秀,在取得本年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学分的同时,取得高一年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学分的,经审核通过后,准予跳级。
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达到一定条件,可分别给予学业警告、跟班试读、留(降)级、退学试读、退学等相应的学籍处理。学籍处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对受到学业警告、跟班试读、留(降)级、退学试读等学籍处理的学生,学校将进行学业预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且未超过三分之二的,给予学业警告。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留(降)级处理,留(降)级指单学期予以留级,双学期予以降级。
(一)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二,且未超过四分之三的;
(二)未达到学籍处理条件而主动申请留(降)级的。
应留(降)级的,若入学仅完成第一学期学业,或进入毕业学期,可给予跟班试读处理。
第二十条 退学试读分为跟班退学试读、留(降)级退学试读。
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数的四分之三的,予以留(降)级退学试读处理。
应留(降)级退学试读的,若入学仅完成第一学期学业,或进入毕业学期,可给予跟班退学试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中学分统计不包含通识任选课、第二课堂、辅修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两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的;
(二)连续留(降)级或跟班试读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一)在国家级考试中作弊、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考试期间使用电子设备拍照上传试卷相关内容至互联网或者组织作弊、集体合谋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学籍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提交学籍异动审批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处理决定下达后,留(降)级、留(降)级退学试读的学生须到下一年级指定的班级,参加该班的正常教学活动。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退学、开除学籍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在学生工作部(处)领取离校手续单,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其学籍异动信息由教务处在“学信网”标注,标注日期为决定下达之日。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按照学校本科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经我校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时,符合接收学校转学要求,且接收学校批准的,方可转出。
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转学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需提供相关材料,转出、转入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必须参加原学校的学习活动。否则,以旷课论,并停止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长在内,普通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两年。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含保留学籍时长在内,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疗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创业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提出申请的;
(三)学校认为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本人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在告知学生休学原因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年,不得提前复学。在学期中途休学的,均以整学期计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延长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期开学前到校,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同时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同时须提交经营业绩或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得报考其他院校,造成无法在考入学校学籍注册、毕业等后果由学生自负。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没有原专业时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七章 毕业(授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和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按要求规范采集在校、毕业生图像信息,对学信网经比对身份信息存疑的学生,按照《学信网学生身份预警复核工作指南》及相关工作办法开展预警学生身份复核工作,对复核后确认存疑的,移送执法部门查实处置;复核后确认无误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和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获得的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换证期限可延长一年。逾期不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再安排考核。
对考核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学士学位结业生不得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没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和学校毕业要求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在毕业生学历注册前,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为一年,期间不得申请休学,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生为有学籍在校生,编入下一年级,享有在校生相同待遇,应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时注册,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和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的,发给结业证书。
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在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政治思想表现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和学校毕业要求,并符合西安工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因考试作弊或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其中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高考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毕业生可在“学信网”通过实名注册,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学生的培养参照学校本科生辅修专业修读和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学生也可在“学信网”下载《在线学历认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在线学历认证》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信息修改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籍注册时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日期等关键字段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数据中的信息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参照《西安工程大学在校本科生学籍信息修改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历勘误。
学历勘误仅针对因招生部门或学校早期因客观失误导致的上传信息错误进行纠错。对学生在报考、毕业时人为修改错填,或毕业后变更(注销)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不属于勘误范畴。学历勘误参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学历勘误材料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学籍材料归档。
学生学籍材料包含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卡、学业成绩登记表、毕业授位信息等材料,学籍卡、学业成绩登记表由学院在学生毕业后归档至档案馆,毕业授位信息由教务处在学生毕业后归档至档案馆。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各种与学籍相关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学生申诉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籍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自决定之日起3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安工程大学本科及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工程大校字〔2017〕87号)、《西安工程大学本科及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教务处〔2019〕10号)同时废止。
西安工程大学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