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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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30点击: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和《陕西省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财〔2010〕15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其中“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习)教学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材建设等。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包括学校承担的所有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拨付资金、学校专项配套资金和学校立项建设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按照学校的财务制度实施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项目专项资金和专项配套资金的划拨),以及对专项资金开支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两批划拔,第一批50%专项资金随文划拨,第二批50%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期内必须完成项目任务,否则追回专项资金;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如遇特殊情况,在两年内仍未执行完毕,按照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有关规定平衡预算。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支出。

第六条 校级项目结题验收(或建设期)结束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后续质量工程的起动资金,时间为一年。省级及以上项目结题验收(或建设期结束)后的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组相关“质量工程”项目的启动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管理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和其他相关的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如下费用:

(一)管理费:用于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包括项目审核、论证、评估、验收和其他相关工作支出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论文及专著版面费、打印复印费、宣传费等。

(三)设备购置费:包括实验仪器设备、教学管理软件等费用。

(四)维修费:包括教学仪器维修、实验室维修与改造等。

(五)人才培养费: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等。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需要组织专家论证。零星购制的设备报国有资产处购买。

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实施过程的必要支出,也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 使用“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也适用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